专栏作家 | 浅议经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
中国商界网 于兴泉 2023-05-09

于兴泉,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专注于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与辩护,关注企业高管犯罪现象,承办过大量企业高管涉罪案件。经办的部分案件:某证券公司单位行贿案、山东某港口公司单位受贿案、某国字号证券公司单位行贿案等。发表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从律师角度看当前民营企业家的司法困境》《民营企业与行贿犯罪》《邮币卡电子化交易的法律定性问题》等多篇文章,著有《单位犯罪实务精解》。

  得益于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社会经济蓬勃发展,社会生活领域各类商品极大丰富。各类企业在加大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同时,经销领域也是企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打通经销环节,就意味着掌握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命脉。除了通常的广告营销,对经销领域的各个交易、流通环节,按照潜规则行事,乃至商业贿赂犯罪,成了一些营销人员的法宝。

  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要求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把握政策,推动实现对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严肃查处行贿,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2022年11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5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此后,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公布了多起行贿受贿案例。近年来,公安机关查处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数量也有所上升,可以想见的是,经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有一定的普遍性。

  商业贿赂犯罪在经销环节的滋生原因

  企业产品或服务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销售。理论上,采购方会对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性能、售后服务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判定,择优选择,但市场竞争的结果是大多数产品的上述条件差异不大或各有消长,此时,支付回扣等好处费的多寡以及来自于各方的人情关系等就加入了较量的阵营。

  其次,多数企业发展过程中,离不开人际关系的影子。由人情关系打造的稳定的经销网络成为企业产品销售的保障。在经销环节,交易双方的经济关系及这个链条上的个人利益关系,需要保持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关系越长久、人情味就越浓,也更方便将本应明面记账的回扣转换成“你知我知”的暗扣。只要数额保持在一定限度内,不影响企业利润,支付回扣一方的管理者很可能会默认不知,接受回扣一方的管理者甚至会将此岗位作为“肥差”,安排自己的亲信担任。

  再者,首先支付回扣的企业因加大了销售费用,迅速占领市场,后来的企业只能群起而效仿。最终,支付回扣就成为潜规则,抑或行业惯例,且回扣数额会逐步加大。支付回扣的目标也会蔓延至各个环节的多位负责人,以保持稳固的经销关系。如某企业向大型商超推销产品,支付回扣等好处费的目标有主管经理、楼面经理、柜台长、柜台组长等。当然,在监管失灵、法治不彰的地区,越是竞争激烈的领域越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犯罪。尤其是在买方主导下的市场发展阶段,产品需要通过各种经销渠道才能快速销售、快速实现盈利。

  商业贿赂犯罪涉及罪名

  经销领域作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经销的各个环节的无论是明的还是暗中支付的各种费用,最终都要反映到商品成本上,由最终消费者承担。经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危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为法律所不容。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经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依据不同情形,常见的几种罪名有:

  1、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如为了向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推销产品给与回扣或其他名义的好处费,达到一定数额,可涉嫌行贿罪。依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某些特定情形的,也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对于经济领域非国有企业公司众多的情况,在采购或销售环节,如果向私营企业公司中具有营销职责享有一定权限的员工支付回扣或其他名义的好处费,达到一定数额,可能涉嫌本罪。

  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即以六万元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追诉起点。同时规定,对于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以及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法定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刑法还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及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当然,经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还包括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

  近年来,国家加强了商业贿赂治理,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和行政制度,加速培育市场、强化市场机机制。促进自我净化,清除商业贿赂,努力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对于经销领域的公司企业和个人来说,依法经营、防患于未然,是发展的根本。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下一篇

专栏作家 | 英国数据保护和数字信息法案及其启示
2023-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