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关稳定币的话题比较火。原原本本研读美国参众两院通过的并由美国总统于2025年7月18日签署的已经成为美国法律的《2025年美国稳定币指导与国家创新法案》(Guiding and Establishing National Innovation for U.S. Stablecoins of 2025),并从中得到启示,对理解稳定币发展和把握国际货币体系改革走向颇有帮助。
美国稳定币法案由16条组成
第1条,简称。因法案的英文缩写为GENIUS,所以该法案又被简称《天才法案》(GENIUS Act of 2025)。
第2条,定义。对与法案相关的专有名词和术语作了界定。包括但不限于:(1)数字资产:指记录在加密安全分布式账本上的任何数字价值表示。(2)货币价值:指以国家货币计价的本国货币或存款。(3)国家货币:指联邦储备券、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以及政府间组织根据一个或多个政府的协议发行的货币。这里的(2)和(3),也就是说,赋予“货币”一词特定含义,故“货币”不可轻易被冠名。(4)支付稳定币:指一种数字资产,用作或旨在用作支付或结算手段;且发行方有义务按固定金额的货币价值进行兑换、赎回或回购,并声明将维持或使人们有合理理由预期其将维持相对于固定金额货币价值的稳定价值;且不属于国家货币,不属于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的投资公司发行的证券。这里的(4),明确了支付稳定币不属于国家货币。(5)许可支付稳定币发行方:明确了发行方的资格范围,包括经批准的存款机构子公司、非银行机构等。(6)主要联邦支付稳定币监管机构:明确了监管机构,包括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另外,对州合格支付稳定币发行方、州支付稳定币监管机构、州监管存款机构等也作了界定。
第3条,支付稳定币发行主体限制。除许可支付稳定币发行方外,任何人在美国发行支付稳定币均属违法。
第4条,稳定币发行要求。第4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包括:一般规定,如稳定币发行方应维持其流通中支付稳定币的储备金,储备金与稳定币的比例至少为1:1,再如公开披露发行方的赎回政策;禁止再抵押,明确储备金不得用于质押、再抵押或再使用,但为满足合理的支付稳定币赎回需求而创造流动性的情况除外;月度认证,每月接受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方披露信息和报告的审查;资本、流动性和风险管理要求;许可支付稳定币发行方的活动限制;货币监理署的监管要求等等。
第5条,受保存款机构子公司和联邦合格非银行支付稳定币发行方的批准。从申请,到评估,到决定或驳回等作了详尽规定。
第6条,对受保存款机构子公司和监理署监管实体的监督与执法。对如何进行相应的监督与执法,作了详尽规定。
第7条,州合格支付稳定币发行方。对州支付稳定币监管机构在本州拥有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权,以及与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签订谅解备忘录、信息共享、规则制定等,作了详尽规定。
第8条,客户保护。为保护客户的权益,对个人从事许可支付稳定币或其私钥的托管或保管服务业务的资格条件、财产隔离要求、监管信息报送等作了详尽的规定。第9条,支付稳定币发行方破产的处理。规定持有该发行方发行的支付稳定币的个人的债权,优先于对该发行方的所有其他债权。
第10条,互操作性标准。主要联邦支付稳定币监管机构应与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其他相关标准制定组织及州政府协商,为支付稳定币发行方制定促进兼容性和互操作性的标准。
第11条,内生抵押稳定币研究。本条的内生抵押稳定币,定义为通过自身资产或机制提供抵押物的稳定币,泛指任何数字资产。规定财政部应与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协商,对非支付稳定币在内的内生抵押稳定币进行研究。财政部部长应在本法案颁布之日起365天内,向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和参议院银行、住房与城市事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第12条,报告。对有关规则制定进展、支付稳定币行业发展年度报告等作了具体要求。
第13条,银行机构的权力。明确了本法案不得被解释为限制存款机构、联邦信用合作社、州信用合作社或信托公司从事适用州和联邦法律允许的活动。
第14条,明确支付稳定币既不是证券也不是商品的法律修订。修订《1940年投资顾问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明确“‘证券’一词不包括许可支付稳定币发行方发行的支付稳定币”。
第15条,海外辖区发行稳定币的互惠待遇。明确与具有实质相似支付稳定币监管制度的辖区建立并实施互惠安排或其他双边协议,以促进国际交易及与海外发行的美元稳定币的互操作性。
第16条,生效日期。明确了该法案正式生效的具体日期规定。
几点启示
借鉴西方法律体系。美国作为世界上法治最为健全的国家之一,其法律出台的具体可操作性强,且注重系统性,包括与过往法律的衔接、既有标准的对接等,以及为未来发展留有空间等实践做法,值得他国学习与借鉴。
拥抱金融科技创新。美元稳定币的问世与兴起,实质是源于金融科技力量的推动。包括去中心化金融(DeFi)、Web3.0商业结算等新场景应用,是金融科技公司推动传统金融和正规金融变革的市场反应。
防范金融的脆弱性和风险性。金融总体属于虚拟经济范畴,金融具有脆弱性和风险性。稳定币包括美元稳定币是否稳定、其市场应用状况、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对实体经济的积极支持程度如何,有待进一步观察。
理应更加信赖央行数字货币。稳定币包括美元稳定币不是货币,其发行者是市场化机构,虽有便捷创新之处但各类风险包括潜在的风险也不容小觑。央行数字货币(CBDC)是法定货币,其发行者是中央银行,且由国家主权信用背书,其风险管理水平值得信赖。美国重视美元稳定币甚于美元数字货币(CBDC),令人深思。
呼唤国际货币体系改革。2025年是联合国成立80周年。80年前的布雷顿森林会议,确立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期望在联合国框架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共同努力,在稳定币市场力量的催动下,推动国际货币体系朝着更加公平合理方向改革与发展。
(作者系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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