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作家 | 闲话稳定币及香港稳定币条例
中国商界网 徐德顺 2025-10-05

  有关稳定币的话题持续火热中,新近文章可谓汗牛充栋,似乎怎么看也看不完,而且观点纷呈、莫衷一是。闲话稳定币及香港稳定币条例,希冀从复杂深奥的货币理论与创新实践中得到一些启示。

  人类获取知识既要通过直接经验,更多是依靠间接经验。自然规律告诉我们,人的生命是有周期的,也是有限的。大千世界中各类事情林林总总、绝对无限,而人有限的一生不可能做到事事都有机会亲自实践。所以,人的知识获取大多依靠间接经验,而且一个人拥有的知识越丰富、学问越深,其通过间接经验获得的知识比重就越高。当然,个人知识的获取不能变成简单的接受,而是需要思考、甄别、比较、总结、提炼、归纳、演绎等,力求把书从读厚到读薄,切忌“‘死’读书”和“读‘死’书”。

  言归正传,闲话稳定币。虽然笔者长期在货币金融经济领域耕耘,但毕竟没有在稳定币一线“实战”,所以,有关稳定币知识的获取更多通过间接经验而非直接经验。如果对稳定币的观点表达不清、有歧义甚至有误,期望读者持宽容态度。

  其一,如何理解稳定币的“币”属性?稳定币之所以被称之为“币”,是因为如今人们揭开了货币的“神秘面纱”,在挑战货币一词的专属性。稳定币拥有了货币的某些特性,在特定的应用场景下履行计价尺度、支付手段甚至储藏功能,行使“一般等价物”职能,所以,被人称之为“币”也是情有可原。然而,稳定币是私人机构发行的,不是央行发行的,没有主权信用背书,不是法定货币,百姓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所以,它不是传统思维层面上人们理解的真正意义的货币。稳定币是市场自发行的加密货币,属于一类加密资产,是一种锚定特定价值标的如法币、商品、加密资产或算法机制的加密货币,本质上是通过“技术协议+法律声明”共同构成的“数字权利凭证”。《美国稳定币法案》明确了“支付稳定币是一种数字资产,不属于国家货币”。《香港稳定币条例》也明确了“由中央银行发行、由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实体发行、由中央银行授权的实体代该中央银行发行,或由某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授权的实体发行,以及某些有特定用途”的数字资产不属于稳定币。

  其二,如何理解稳定币的“稳定”属性?稳定币之所以被称之为“稳定”,主要体现在其发行有“锚定物”,迎合了市场受众追逐稳定的投资或投机行为心理。但是,稳定币最终是否“稳定”,还有待实践的检验。稳定币的终极稳定性,并不完全依赖于锚定资产的绝对安全,还在于持有人的权利保护机制是否有保障,权利条款的可验证性、可执行性与应急弹性是否可靠,是否存在算法的脆弱性、量子技术的可能冲击、治理中心化风险以及层出不穷的安全漏洞等。况且,如果稳定币所锚定的资产本身就存在产权模糊或收益不明的缺陷,涉及洗钱、跨境犯罪等交易行为,则暗藏的风险更大。

  其三,如何客观直面稳定币?一方面,要对稳定币持客观态度。稳定币是密码学、区块链技术以及去中心化金融(DeFi)、Web3.0等金融科技催生的产物,也是市场不满足正规金融服务的体现。非同质化代币(NFT)交易、元宇宙内购等虚拟经济和某些非正规经济的快速发展,给稳定币“点对点、支付即结算”创造了更多的使用场景,也使人们得到实实在在的便利和福利。另一方面,要对稳定币持谨慎态度。人们不宜扩大稳定币的作用,稳定币可以促进正规金融和央行数字货币(CBDC)的发展,但如试图取代之则绝非易事。

  再者,如何理解《香港稳定币条例》?专业理解稳定币条例,需要查阅原文,这里仅做些通俗的理解。整部条例,彰显了特区政府规范稳定币业务和防范各类风险的立法意图,细化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惩戒定罪。

  一是稳定币条例生效时间。2025年6月6日特区政府于宪报刊登《稳定币条例(生效日期)公告》,指定2025年8月1日为开始实施的日期。

  二是稳定币条例概况。稳定币条例由11个部分、176条和8个附表构成,旨在订定监管稳定币的活动等。中文版为8万多字。

  三是主要条款内容。第1部分导言明确储备资产是指支持稳定币价值的资产。明确稳定币是以加密保护方式形成的数字资产,认为其有“交易媒介”的功能,可用于为货物或服务付款、清偿债务、投资,也可用于电子方式的转移、储存或买卖,认为其需在分布式分类账或类似资讯储存库上操作,且需要参照单一资产或一篮子资产以维持稳定价值,明确了这类资产具体指一种或多于一种官方货币。同时,如前所述,明确央行或政府发行的,或政府某些有特定用途的数字资产,不属于稳定币。规定了在香港发行稳定币,或虽在香港以外地方发行的稳定币但全部或局部挂钩了港元,便认为是合法的稳定币,其相关活动构成了受规管的稳定币活动。第2部分阐明规管稳定币的活动。任何人不得非法从事稳定币活动,更不得欺诈与欺骗。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以及在香港以外成立的法人机构,均可申请从事受规管稳定币活动的牌照。持牌人有展示牌照编号的责任。明确持牌人的控股股东的职权和公司治理要求,须委任一人为该持牌人的稳定币经理。稳定币在清盘等情况下,持牌人的高级人员的雇佣(“跳槽”)有约束。非常时期出售和处置业务、资本重整,须获批准。金融管理专员认为该持牌人相当可能会变为无能力履行其义务、无力偿债、即将中止付款等时,金融管理专员对持牌人管理的权力,包括委任顾问、指派法定管理人等进行了约束和规范。第3部分规范了在非常情形下香港以外的个人或法团在香港的稳定币实体的指定。第4部分明确了金融管理专员的职能,可要求持牌人或指定稳定币实体提供资料或文件等。第5部分涉及调查事项。第6部分涉及制裁事项。第7部分明确稳定币审裁处的复核权力。第8部分载明一般罪行。第9部分保密规定及其例外。第10部分是杂项,对豁免权、合理辩解、举证责任等做了约定。第11部分是过渡条文及相应修订。

  (作者系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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