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用户账号权属纠纷的司法解决路径
中国商界网 龙翼飞 陈佳举 2023-11-07

  随着互联网与数字经济业态的蓬勃发展,网络用户账号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普通民众社会交往的“数字身份证”,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近年来,网络用户账号的财产价值属性愈发受到关注,拥有庞大群体粉丝的网络用户账号的经济价值愈发凸显,有关网络用户账号的权属问题遂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网络用户账号是网络技术发展下的新兴产物,面对这一新型客体,现行法律规范尚无精准规定。尽管2020年颁布并于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在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权益属性予以明确,但尚缺乏专门的单行立法规定。针对网络用户账号权属纷争,学术理论界也尚未达成一致,学说论点纷呈;既有的司法实践也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应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网络用户账号权属纠纷的化解应以《民法典》基本原则为指导并结合相关法律规范形成公平合理的裁判标准。建议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遵循民事权益受保护原则,保护网络用户对网络用户账号享有的财产性权益。有关网络用户账号的客体属性探讨由来已久,存在着不同的理论观点,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网络用户账号中存在的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得到了《民法典》的确认,这是一项新型的财产性权益,网络用户对网络用户账号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二是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尊重网络用户和网络平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意。网络平台和网络用户之间是一种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网络用户依据网络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注册、运营网络用户账号并服从网络平台的管理。在双方产生纠纷时,应依据网络服务合同,尊重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加以确定。

  三是遵循公平原则,合理配置网络用户和网络平台间的权利和义务。鉴于现行立法并没有对网络用户账号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在权属判断上主要依据网络服务合同,而网络平台作为合同的制定者具有天然优势,存在排除或限制网络用户主要权利的情形。在此方面,应依据公平原则并基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承认民事主体对网络用户账号享有使用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确立的权利,网络平台则对网络用户账号享有《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等赋予的监督和管理权限,从而公平认定网络用户和网络平台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

  四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障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使。司法实践中存在网络平台利用格式条款禁止网络用户转让其网络用户账号的行为,这实际上是网络平台滥用其优势地位的一种具体形态,有违诚实信用的秩序要求。在此方面,根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网络用户应享有转让其网络用户账号的权利,但在权利行使上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平台规则。应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防范网络平台的不当侵害。

  五是遵循公序良俗原则,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善良风俗。网络并非不法之地,网络用户实名制的全面推行就是为了整治网络上的不良之风,打造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环境。网络用户依据网络服务合同有权在其账户上发布信息内容,但这项权利并非是无限的,而是要受到法律和公序良俗的限制,如不得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所禁止的内容,网络平台对此负有监管义务,需对网络用户发布的内容加以审查和管理。

  总体而言,新的财产权客体总是对应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进而重新配置社会资源并协调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网络用户账号这一全新的财产权客体,传统的财产权制度难以直接照搬适用,仍有待司法审判实务经验的积累和理论研究的深度开展,最终形成具体的法律规范制度。在当下,法官不能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此类纠纷,此时应依据《民法典》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规范,结合个案事实进行公平裁判,发挥法律应有的定纷止争功能,将司法的公平正义落实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心中。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陈佳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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