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投诉增量大 网贷乱象屡禁不止
中国商界网 2024-03-15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互联网贷款在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和居民消费、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个别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专家表示,互联网贷款有关强制捆绑销售、不当催收、滥用个人信息等现象屡禁不止,亟待重拳整治、肃清市场乱象。

  2022年7月12日,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对商业银行加强贷款资金管理、规范合作业务管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更为细化的管理要求,并明确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过渡期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如今距离过渡期结束已有近9个月的时间,但一些网贷乱象仍旧存在。

  金融监管部门日前面向各银行发放的《关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检查发展主要问题的通报》指出,部分银行未向借款人披露实际年利率、强制阅读贷款合同环节时间过短或默认勾选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或是未履行审慎管理催收责任,外包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催收。

  2021年3月12日央行发布的〔2021〕第3号公告明确,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在网站、移动端应用程序、宣传海报等渠道进行营销时,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载明,也可根据需要同时展示日利率、月利率等信息,但不应比年化利率更明显。

  上述公告还明确,贷款年化利率应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其中,贷款成本应包括利息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记者掌握的多份案例显示,一些法院在审理涉及互联网贷款纠纷案件时,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

  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子君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规定。所以,有关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纠纷案件究竟如何适用法律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此外,有关监管不能缺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云泽日前表示,推动形成监管合力,依法将所有的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将牵头建立监管责任归属认领和兜底监管机制。

  知名危机公关专家、福州公孙策公关合伙人詹军豪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说,监管机构应该定期对互联网贷款和催收机构进行检查,确保他们遵守相关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违规行为,应该严惩不贷,以儆效尤。此外,还要加强技术监管,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催收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发现不当行为及时干预和处理。

  詹军豪认为,互联网贷款与催收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一部分,应该在合规、透明、公正的基础上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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