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作家 | 略议对抗组织调查的攻守同盟
中国商界网 于兴泉 2025-05-30

于兴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总所刑事业务部门负责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常年研究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预防与辩护,关注民营企业家犯罪现象。曾办理证券公司单位行贿案、山东某国企单位受贿案、辽宁某企业家骗取贷款案、内蒙某银行负责人违法发放贷款案等。

  攻守同盟,原指国家(部落)与国家(部落)之间订立盟约,战时彼此联合进攻或防卫。现多指坏人互相勾结,为掩盖罪恶行为而采取一致行动,联手防止罪恶行为被发现、查处。原成语据考出自《孽海花》,清·曾朴《孽海花》第十八回:“可惜后来伊藤博文到津,何太真受了北洋之命,与彼立了攻守同盟的条约,我恐朝鲜将来有事,中、日两国,必然难免争端吧。”

  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听闻攻守同盟的说法。

  据中新网2015年报道,中纪委通报指,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这并不是一个新表述,据中新网记者统计,中共十八大以来,在纪检部门的公开通报中,至少有二十多名被查官员存在类似行为,其中一些人更是“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中共十八大以来,在中纪委网站上,至少有17人存在类似行为。

  他们中,14人被指“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政协原主席、党组书记杨跃国就是典型例子,被网络举报后,他一方面和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退还部分收受的贿赂,转移违纪违法所得;另一方面,“上蹿下跳”,在组织面前信誓旦旦,甚至还专程到云南省纪委要求组织澄清。云南省纪委“如其所愿”对他进行调查,结果查出了大问题。

  云南省曲靖市委原副书记李云忠听闻风声后,多次召集老板统一口径、串供、签订虚假投资协议、订立攻守同盟,企图瞒天过海、对抗调查。到案后,他自认为作案方式隐蔽,与相关人员做了充分的反调查准备,一开始还不愿意配合调查,然而办案人员灵活运用证据,两天就击溃了他的幻想。

  近几年,关于攻守同盟、对抗调查的报道更不在少数,如一些报道有类似表述:“经查,XX对抗组织审查,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为掩盖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与特定关系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

  究其原因,每个人在做了坏事(此处的“坏事”评判标准,应以行为当时的社会道德水准、法律法纪规定等适时评价)时,不想被发现,采取一切手段进行隐瞒遮盖,乃是天性使然,但联合、诱惑甚至是威胁知情人统一口径,采取一定的措施对抗职能机关调查,则是这种天性的进一步展现,是一定胆量驱使下的进一步违法违纪违背道德的行为。

  观察这些年来的司法实践,攻守同盟有多种表现形式,简述几种如下:

  一是互相串通,多人对原始案情进行编造、否认,混淆事实真相,达成一致。如某派出所原所长邱某、黄某案件中,该派出所有10余人涉案,在事关大家共同的腐败利益驱使下,这些民警订立攻守同盟,对抗调查。2018年3月,在邱某被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后,黄某便与民警一起商讨对策掩盖罪行。在黄某被采取留置措施后,该派出所在职的领导仍然多次组织民警进行串供,继续对抗调查。

  二是伪造“合法证据形式”,掩盖事实真相,如受贿一方在得知自己可能被调查,为防止受贿事实被发现,协商给输送利益一方出具借条、借款合同、共同投资合同等,将受贿行为包装成合法的民事行为方式。甚至在被采取留置措施后,由近亲属找到输送利益的一方,临时补充“证据”,提交办案机关,以证实其收受贿赂的合理性、合法性。如在某官员受贿案中,其收受某企业家100万元的事实,因为给企业家出具了借条,对调查机关辩称是借款,坚决否认受贿,但经办案人员调查该官员借款时间段前后的家庭收入状况、资金流水去向以及其利用职权为该企业家提供帮助的多起事实,证明了该官员根本没有借款的任何需要,在对企业家耐心开导下,企业家也向办案人员说出了真实过程。

  三是阻止他人揭发检举、阻碍举报。如某市原宣传部部长王某因涉贪腐,被组织部门约谈,面对即将东窗事发的局面,王某立即安排自己信得过的赵某向举报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50万元“封口费”。令王某和赵某意外的是,举报人贾某收到转账款后,选择了将该笔款项上交纪委并说明该事实。

  四是安排主要证人远走他乡,断掉证据链。如某市监委在调查某局长贪腐案件时,告知与其有不当经济来往的王某立即出国,躲得越远越好,该局长认为,只要办案部门找不到王某,无法查证对证,就不能确认他的贪腐事实,而在这段时间里,他认为自己的“后台”有足够的时间,可以帮助自己脱离险境。

  司法实践中,攻守同盟的花样繁多,不再详述。总之,攻守同盟的存在,明显助长了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也有的诱发了新的犯罪,甚至造成冤假错案,或者是导致一些犯罪分子长期不到案,逃脱法律制裁,给办案造成了一定阻力,增加了司法成本,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如前述有的本来是证人,因为伪造证据,可能涉嫌伪证罪、洗钱罪或其他罪名,也变成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破解攻守同盟方面,办案机关依法采取相应的对策,力求查证水落石出,以细致的逻辑思维研判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问题,充分利用侦查技术和审讯艺术,各个击破,务必查清案件事实。

  如在前述第一种相互串通方式中,采取利用或制造矛盾,进行分化瓦解。毕竟在多位串通人员中,它们之间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工作或生活矛盾,包括在该案中的作用地位也不完全一样,办案人员可充分利用这种矛盾和差异,策划审讯技巧,逐个击破。

  在前述第二种以合法证据掩盖犯罪事实的情形中,最为常见的以借条、借款合同掩盖受贿事实的情况下,办案人员通过查询官员的银行资金流水去向、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可以判断其是否有借款的必要;办案人员通过讯问嫌疑人为什么向该企业家借款而不是其他人,为什么是这个数额而不是其他数额,为什么有钱了却不偿还借款,包括询问出借人为什么时间如此之久却不催促他归还借款,为什么没有利息约定等等,完全可以发现不合常理的细节,双方对此细节肯定不会有一致的解释。当然,以合法形式掩盖犯罪事实的表现形式很多,任何一种形式,因为其虚假,就需要用更多的虚假理由去解释、掩饰,理论上所展示出来的漏洞就更多,一个优秀的办案人员,完全可以从细节入手,以缜密的逻辑思维、以环环相扣的审讯艺术,发现真相。

  依照现有法律规定,争取罪行轻微一方,充分利用初犯、从犯一方,政策攻心,宽严相济,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破解攻守同盟方式。如在行贿受贿案件中,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对于行贿一方,在追诉前主动交代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可以免除处罚。依照此规定,针对潜在的行贿一方,告诉其法律规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其良心发现,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甚至是免于处罚,完全行之有效。尤其是在行贿一方被羁押或留置后,行贿一方面对获得自由还是顽抗到底,相信多数的人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做出正确选择。根据行贿的法律规定,输送利益的一方并不是绝对的与受贿一方一起构成犯罪,在有的情形下,输送利益的一方依法不构成犯罪,则更不必同受贿一方捆绑。

  总之,订立攻守同盟,一定会被优秀的办案人员识破,被具有卓越办案能力的办案机关破解,侥幸心理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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