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中新”,乃指中国与新加坡,而不是指中国与新西兰。中新(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是中国与亚洲国家签署的首个全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TA),签署于2008年10月23日。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FTA),签署于2008年4月7日。中新自贸协定自2008年10月首签后,分别于2011年7月和2018年11月进行过两轮修改和升级的签署,最新的或称之为4.0版于2023年12月签署、于2024年12月31日正式生效实施。
中国连续11年成为新加坡最大贸易伙伴国,而新加坡是中国在东盟第五大贸易伙伴。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再升级,表明两国政府进一步深化在贸易、投资、经济等领域合作关系,也是中方践行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的具体体现。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历经四轮升级,逐渐从以货物贸易为主,拓展到服务贸易、投资领域以及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形成了特色鲜明、主线明晰的升级路径,为我国推动FTA/RTA升级提供了思路。
中新自由贸易协定1.0
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始于1.0版,共14章,7个附件。序言中,忆及了政要的贡献。2004年5月举行的第一次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会议上,时任中国副总理吴仪和时任新加坡副总理李显龙同意考虑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2005年10月举行的会议上,时任中国总理温家宝和时任新加坡总理李显龙一致认为,从长期看,中新自贸协定将惠及两国及本地区;2006年8月第三次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会议上,时任新加坡副总理黄根成与时任中国副总理吴仪宣布启动中新自贸协定谈判,与时任中国总理温家宝重申了此项决定。序言中,重申了双边FTA与多边、诸边的关系。中新双方将在世界贸易组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基础上进行承诺的愿望;致力于推动和加快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致力于便利和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和一体化。
中新自由贸易协定1.0基本内容。第一章初始条款:强调双方是在与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二十四条(涉及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规定)及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五条(经济一体化)相一致的基础上,建立自由贸易区。目标是推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建立透明、可预期和便利的投资体制,探索新的合作领域等。
第二章总定义:界定了关税、“另一方原产货物”等相关概念。
第三章货物贸易:主要涉及关税减让计划和商定加速取消关税。也对数量限制和非关税措施做了约束。明确“除非WTO纪律允许,各方不应在任何时候保留任何数量限制措施”。
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对原产地标准、区域价值计算、原产地累积等做了约定。
第五章海关程序:对透明度、风险管理、原产地证书、原产地核查等做了约定。
第六章贸易救济:对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双边保障等措施做了约定。
第七章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双方重申在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下存在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妥善地解决两国关注的进出口农产品检疫问题,应在有共同利益的SPS与TBT相关领域加强包括透明度在内的信息交流与合作等。
第八章服务贸易:服务贸易定义为四种服务模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对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国内规制、商业惯例等领域做了约定。
第九章自然人移动:为商务访问者、合同服务提供者等临时入境,建立透明的标准和简化的程序,体现了双方的优惠贸易关系和便利自然人临时入境的共同愿望。
第十章投资:双方推动《中国—东盟投资协议》,该协议经必要修改后,成为本协定的一部分。
第十一章经济合作: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贸易投资促进;参与中国的区域发展;旅游合作;人力资源开发;促进中国企业“走出去”。
第十二章争端解决:包括磋商、调停或调解、仲裁、执行等事项。
第十三章例外:包括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等。
第十四章总条款和最后条款:包括适用范围、与其他协定关系等。
中新自由贸易协定三次升级
中新自由贸易协定2.0版和3.0版。2011年7月中国—新加坡第八次双边合作联委会期间,双方对中新自贸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第21条可互换材料和第27条原产地证书)做出了修订,并对附件5做了修改,将双方各自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第二批具体承诺纳入中新自贸协定,此为2.0版。2018年11月,双方对协定第四章(原产地规则)、第五章(海关程序)、第六章(贸易救济)、第十章(投资)、第十一章(经济合作)进行了修改,新增第十五章(电子商务)、第十六章(竞争)、第十七章(环境与贸易),对协定附件2(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附件5(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进行了修改,此为3.0版。
中新自由贸易协定4.0版。最新升级后的议定书,修改范围广,涉及总定义、跨境服务贸易、投资、电信服务、数字经济合作等。主要亮点包括:
一是确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升级前,双方采取正面清单方式。升级后,除负面清单明确列出的禁止或限制性领域外,对方企业可从事其他所有服务贸易和投资活动,享受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双方不再设置其他障碍。
二是拓展新兴互利合作领域。例如,在电信服务方面,有力促进两国信息技术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在数字经济领域,深入推进包括电子支付、数字身份、数据流动、单一窗口、智慧城市等在内的新兴领域务实合作。
三是注入更大的开放确定性。提供了更高的政策透明度。双方对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作出了“棘轮”承诺,未来相关领域如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不能施加更多限制,且如果相关领域新的法律法规作出了更开放的规定,则开放措施自动成为协定约束性承诺的一部分。
四是有力提升了营商环境水平。为两国的开放发展和区域一体化、全球化,创造了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作者系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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